全球看点:5月1日施行,《土地承包法》新规:承包方消亡的,收回承包地!

2023-04-13 20:11:44 来源:植物洞察


(相关资料图)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并于次年3月1日实施。后来《农村土地承包法》在2009年、2018年两次通过修正。

而现在正处于第二轮承包期限的最后几年,为了保持农村土地稳定并长久不变以及更好的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农业农村部在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并通过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该《办法》于2023年1月29日在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中新增了不少的内容,例如在第十四条第一款就规定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终止承包合同。而在旧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则规定: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大城市,而且全部转为城镇户籍的,是需要将农村承包的土地交回的。

除此之外在《土地管理法》当中也有规定,如果农民承包的耕地连续多年撂荒,发包方也是有权收回承包地的。但是在新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关于发包方主动收回承包地的相关条款已经全部删除。并且明确规定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以及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那承包方消亡的,收回承包地!咱们农民朋友有哪些注意的呢?承包方消亡又是怎么定义?其实在以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是有承包方消亡的,收回承包地的说法的。只不过以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消亡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承包方消亡也不是很清晰。

而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更加规范了承包方消亡的,收回承包地的相关法律基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到农村土地稳定,在收回承包地这件事情上要保持慎重的态度。而且收回承包地也并不是村委会一拍脑袋就能觉得的事情,他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上面就有提到承包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不能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更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的

例如在 收回承包地的时候,要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例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诸如收回承包地、调整承包地都需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要落实农民朋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大家都知道,我国土地承包是以后家庭为主体的去承包土地的,所以笔者对于承包方消亡消亡的理解,那就是只要农户家庭还有一个人,承包方就存在,承包期内,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不得收回承包地。只有当承包方整户消亡了,村委会才可以依法收回,和宅基地收回的法律规定相类似。

值得一提的是农户承包的承包地和农户流行的农房性质是不一样的,农房属于私人财产,而承包地属于集体财产。和宅基地类似,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只要农户的家庭内还有其他成员,都是可以继续使用承包地的。例如A村庄村民老李80岁了,有子有孙,当老李和他儿子去世之后,承包地无需继承,孙子也是可以继续使用承包地的。

好了,今天的文章就写到这里了,大家对于5月1日实施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其中的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怎么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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